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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文执字第240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相某与谭某甲、谭某乙继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相某,谭某甲,谭某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文执字第2400号申请执行人相某。被执行人谭某甲。被执行人谭某乙,申请执行人相某与被执行人谭某甲等继承纠纷一案,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葛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威海市文登区国土资源局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由被执行人负担执行费5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威海市文登区人民法院(2014)文葛民一初字第13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晓阳审判员  侯德华审判员  张培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丛山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