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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303民初238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广福诉被告云南省沾益县靖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广福,云南省沾益县靖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303民初2380号原告李广福,男,生于1979年10月29日,汉族,宝鸡市渭滨区。被告云南省沾益县靖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沾益县西平镇庄家湾村委会。法定代表人骆靖榕,该公司经理。第三人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中山西路街道胜利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061942683M.负责人人张世钢,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欢,陕西国文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原告李广福诉被告云南省沾益县靖红园林绿化有限公司、第三人陕西国中置业有限公司宝鸡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李广福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广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广福撤诉。案件受理费836元,减半收取418元,由原告李广福承担。审判员 周   瑾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会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