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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1执580-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刘亚利与郭新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亚利,郭新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1执580-1号申请执行人刘亚利,女,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南县。被执行人郭新文,男,197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亚利与被执行人郭新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刘亚利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湘0921执58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清荣审判员  彭朝红审判员  聂 杨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权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