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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06民初743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张大军与苏州市九德堂药房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军,苏州市九德堂药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506民初7433号原告张大军,男,1980年7月9日,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被告苏州市九德堂药房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迎春路33、35号。法定代表人薛莉华。原告张大军诉被告苏州市九德堂药房有限公司消费者权益保障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88元,���原告张大军负担。代理审判员  瞿忠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赵纯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