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4刑更2300号罪犯聂远东,男,1989年6月23日出生于福建省泰宁县,汉族,小学,无业,住福建省泰宁县,现在福建省永安监狱二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20日作出(2013)丰刑初字第59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聂远东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21年4月19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于2014年8月26日入狱服刑。执行机关福建省永安监狱于2016年10月10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罪犯聂远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安心改造;遵守各项监规纪律,服从管理;认真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遵守课堂纪律;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获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4年9月至2016年8月考核达标分累计17.4。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入监登记表、罪犯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月考核表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罪犯聂远东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监所规定,接受教育改造,认真参加“三课”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聂远东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刑罚执行。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刑期自2013年4月20日起至2020年10月1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邓 淑 萍
审判员 张 丽 伟
审判员 张 金 生
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吴美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