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05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覃光珍、谢明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覃光珍,谢明,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宜昌市猇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05民初622号原告:覃光珍,女,汉族,1975年12月9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2272319751209312X,住宜昌市猇亭区。原告:谢明,男,汉族,1974年12月27日出生,公民身份码422723197412273115,住宜昌市猇亭区。委托代理人:马亮,男,汉族,1975年12月4日出生,住宜昌市猇亭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夷兴大道(长途客运站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53413416M。法定代表人:秦道祥,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乐毅,湖北普济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明、覃光珍与被告宜昌瑞德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明、覃光珍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明、覃光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明、覃光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明、覃光珍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宁晓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严雪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