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12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7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寻某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