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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22民初174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5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22民初1743号原告:李某某,女,1990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寻某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李某某与被告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2016年10月25日,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后,由原告负担150元。审判员  王军权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 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