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721执123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洪俊与被申请执行人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洪俊,顾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721执1232号申请执行人周洪俊,男,1960年6月生,汉族,住前郭县。被申请执行人顾建军,男1963年4月生,汉族现住白城监狱服刑。申请执行人周洪俊与被申请执行人顾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前郭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6日作出(2015)前民初字4066号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50000元。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前郭县人民法院(2015)前民初字4066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耿 宏审判员 范伟旭审判员 杨建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关 心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