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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执94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梁亚权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亚权,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826执940号申请执行人梁亚权,农民。被执行人唐某。法定代理人宋霞。梁亚权与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涟梁民初字第008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被执行人唐某应在继承唐肖智遗产范围内归还梁亚权9万元,案件受理费1025元由唐某在继承唐肖智遗产范围内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明确给付内容是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的必要条件。本案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确定唐某承担给付义务的前提条件为唐某继承了唐肖智相应数额的遗产,申请执行人在申请执行时未提供证据证明唐某继承了唐肖智的遗产,故唐某是否应当承担给付义务以及承担多少给付义务尚不明确,不符合执行立案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梁亚权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郭文祥执行员  潘 辉执行员  薛玉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姜宇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