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民申29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迮燕宫、梁宁宁与来安香江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迮燕宫,梁宁宁,来安香江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民申29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迮燕宫,男,1978年2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住江苏省张家港市。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梁宁宁,女,1983年9月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广西状族自治区博白县。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来安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来安汊河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二楼),组织机构代码567540737。法定代表人:范菲,该公司总经理。再审申请人迮燕宫、梁宁宁因与被申请人来安香江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江置业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滁民一终字第002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迮燕宫、梁宁宁申请再审称:1、香江置业公司在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2013年12月31日前未测绘出房屋实际面积,水、电、燃气均未达到合同约定的使用条件,无法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由此导致房屋不能按时交付,其责任在香江置业公司。原审判决仅依据案涉房屋竣工验收报告载明的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即认定案涉房屋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届满时已经符合交付条件,并据此将房屋迟延交付的责任判由迮燕宫、梁宁宁承担,显失公平。且香江置业公司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书的时间是2014年1月14日,按照有关规定,香江置业公司只有取得工程竣工备案证书后才可以交付房屋。2、案涉房屋的竣工验收违反有关规定,涉嫌造假。工程完工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而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及设计等四个单位验收签字、盖印时间均为2013年12月10日,竣工前已经验收,明显违反常理。3、迮燕宫、梁宁宁签字的房屋交接表实际上只是一张房屋质量查验表,不能据此认定房屋已经交付。4、原审判决以证人与迮燕宫、梁宁宁同系香江置业公司业主,与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为由,对证人证言不予采纳,明显错误。5、根据建设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水、电、燃气没有纳入城市管网,没有安装分户计量装置和控制装置的房屋,均不得交付使用。另本案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百三十六条以及关于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七条的规定,原审判决均未适用,明显错误。6、一、二审法院在庭审中对涉案的重要证据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阐述,质证过程也没有充分有效地展开,明晰案件的真实情况。7、一、二审庭审中,迮燕宫、梁宁宁当庭口头提出并提交书面《笔记鉴定申请》,申请对竣工验收报告中多个单位的“签署意见和签字盖章”栏的笔迹是否系一人所为进行鉴定,均被无理拒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迮燕宫、梁宁宁虽主张该竣工验收报告涉嫌造假,认为案涉商品房逾期交房系由香江置业公司造成,但未能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加以证明。证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原审未予采纳,并无不当。一、二审庭审笔录表明,一、二审法院在庭审中给予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举证和质证。迮燕宫、梁宁宁称其曾在一、二审中当庭口头提出并提交书面《笔记鉴定申请》,申请对竣工验收报告中多个单位的“签署意见和签字盖章”栏的笔迹是否系一人所为进行鉴定,亦无证据证明。综上,迮燕宫、梁宁宁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迮燕宫、梁宁宁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袁    学    梅代理审判员 周琳代理审判员王旭染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刘    群    群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