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06民初43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15
案件名称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卢永其、陈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卢永其,陈咏梅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06民初4309号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惠山大道1525号。负责人:梅元鼎,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红卫(受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项目经理。被告:卢永其。被告:陈咏梅。委托诉讼代理人:卢永其(受陈咏梅的特别授权委托,)。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与被告卢永其、陈咏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卢永其、陈咏梅的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上海中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高 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