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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民申16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与孙祥梅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孙祥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民申16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原民权县供电局)。法定代表人闰其龙,经理。委托代理人金胜昔,系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孙祥梅,女,汉族,1970年11月11日出生。再审申请人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孙祥梅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民权县人民法院(2015)民民初字第0125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及对证据的认定错误,判决结果错误。1、被申请人孙祥梅与再审申请人之间并不存在劳动关系,孙祥梅不是再审申请人的职工。孙祥梅提供的招收工人审批表只是招收合同制工人的申请表,并不是最终决定将孙祥梅招收为再审申请人职工的批准表,该审批表不是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不能仅凭该表认定再审申请人与孙祥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按照相关规定,再审申请人招收职工需经过商丘市供电局批准,双方签订劳动合同才能形成劳动关系。孙祥梅当时并没有经过商丘市供电局的批准,双方也没有签订合同确定合同期限,因此,该审批表不能代替劳动合同作为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且该审批表是骗取所得,没有法律效力。2、孙祥梅提交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及收款收据、发票,均是其自己缴纳的证明,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也不是再审申请人为其所办理,没有再审申请人的印章。孙祥梅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3、确认再审申请人与孙祥梅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只有经过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之后才能确定劳动待遇,孙祥梅没有提供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也没有证据证明己经经过劳动仲裁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根据相关规定没有经过劳动仲裁不能提起诉讼,仅凭审批表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是错误的。4、孙祥梅没有在再审申请人处实际工作过。民权县供电局电力服务公司并不是再审申请人的下属单位,而是在工商局登记备案的集体所有制企业,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聘用员工。孙祥梅在该公司干临时工与再审申请人没有关系。2014年8月,孙祥梅被再审申请人录用为农电工。如果孙祥梅是再审申请人的合同制工人,就不会被二次录用为聘用制工人。5、孙祥梅称其1993年至2011年没有在再审申请人处上班,但其没有在法定期限1年内申请劳动仲裁,提起民事诉讼的诉讼时效为2年时间,孙祥梅也未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限内提起诉讼,因此,孙祥梅的申请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也己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再审。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孙祥梅与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1993年12月25日再审申请人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为被申请人孙祥梅建立了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加盖有民权县供电局人事股印章;在“劳动局备案”栏显示“同意招为合同制工人”,加盖有民权县劳动局招工备案专用章。1993年12月15日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为孙祥梅办理了职工养老保险手册,该手册显示孙祥梅参加工作时间为1993年12月15日。1993年12月19日孙祥梅缴纳了1993年12月至1994年12月期间的社会养老保险金共计1755元。因此,孙祥梅与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民权供电局与商丘市供电局签订的代管协议就劳动人事管理事项虽然约定了“编制定员和因生产需要引进的人员指标的增减由商丘供电局审批,民权县劳动人事局备案”,但该约定仅就劳动人事管理事项进行了约定,孙祥梅与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的劳动关系并未改变。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称招收合同制工人审批表是孙祥梅骗取的,但未提供有效证据予以证明。2015年3月30日,孙祥梅向民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申请,2015年5月5日民权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申请事项超过仲裁时效为由不予受理。2015年5月9日孙祥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超诉讼时效。综上,一审认定孙祥梅与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判决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给付孙祥梅1994年1月至2011年12月期间的生活费21600元并无不当。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的再审理由依法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再审申请人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国网河南民权县供电公司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练 凯审判员 何 恺审判员 张 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石一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