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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802民初444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程德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程德林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802民初4441号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地址:广元市利州区龙潭乡建设村经营者:程飞,男,汉族。被告:程德林,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诉被告程德林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原告未在收到缴费通知七日内缴纳诉讼费,故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的撤诉申请未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利州区晴飞皓静天移动业务代理服务中心撤回起诉。审判员  高秀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