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581执5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雷建民与韩城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韩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韩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雷建民,韩城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81执5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雷建民,男,生于1962年1月20日,汉族,大专文化,村民。被执行人韩城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少存,系该公司执行董事。雷建民与韩城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韩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确定韩城市中机汽���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偿还雷建民借款60万元。该民事调解书生效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就剩余的借款45万元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韩城市中机汽车贸易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的拆迁补偿款45万元予以扣留、提取并支付给了申请执行人雷建民。该案现已执行完毕。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陕西省韩城市人民法院(2015)韩民初字第00228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薛妙香审 判 员 李武军代理审判员 刘振龙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王 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