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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梅执字第75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钱仁国与钱庆镜、钱久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闽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闽清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钱仁国,钱庆镜,钱久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闽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梅执字第75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钱仁国,男,1974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钱庆镜,男,1955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被执行人钱久实,男,1962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闽清县。本院在执行钱仁国与钱庆镜、钱久实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依法查询了钱庆镜、钱久实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已经冻结了钱庆镜的银行账户并扣划了其存款人民币19000元,本案申请人钱仁国按债权比例分得执行款1040元。由于本案暂无财产可供处置,故应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凯代理审判员  任建军代理审判员  张婷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卢伶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