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2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01
案件名称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韦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韦倩文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1225号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法定代表人:萧向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春燕,公司物业管理费统计员。被告:韦倩文,女,1986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韦倩文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3立案。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中山市维港湾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该款原告已预缴)。审判员 郭 宁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卢国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