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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渝0237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何华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华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渝0237刑初196号公诉机关巫山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何华,男,1978年12月17日出生于湖北省枝江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村居民,户口所在地:湖北省枝江市,现住重庆市巫山县。2016年7月22日因涉嫌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被巫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取保候审。巫山县人民检察院以山检刑诉(2016)18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何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9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巫山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何华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6月,被告人何华从湖北省宜昌市雾渡河镇用7600元购买了一支射钉器改装的火药枪和一支单管猎枪用于打猎。何华将购买的两支枪放在巫山县某某路某某汽修厂宿舍的床下。2016年7月20日晚,何华与龚某某、张某某相约去打猎。当日22时许,何华将二支火药枪放在渝FX03**车上,由龚某某驾驶该车,到巫山县竹贤乡后溪河打猎。何华开枪打死路边的一只野山羊。并将打死的野山羊和二支枪放在车上,准备离开时,被巡逻的巫山县公安局民警查获。经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何华持有的射钉器改装的火药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非制式枪弹的非制式枪。单管猎枪系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制式枪。同时查明,2016年9月27日,被告人何华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上述事实,被告人何华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经庭审质证的被告人何华的供述,证人张某某、龚某某等人的证言,巫山县公安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检查、指认笔录、辨认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立功的相关材料、抓获经过、户口证明,重庆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出具的枪弹痕迹鉴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何华违反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制式枪弹的制式枪和非制式枪。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何华提供犯罪嫌疑人线索,协助公安机关抓获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且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本院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根据本案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何华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二、对扣押在案的二支枪支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口头或书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正雄人民陪审员  毛正林人民陪审员  何红炼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干 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