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13刑初1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20
案件名称
朱怀忠、陈兴茂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怀忠,陈兴茂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13刑初199号公诉机关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怀忠,男,1983年4月10日出生于安徽省砀山县,汉族,小学肄业,无业,租住无锡市梁溪区,户籍在安徽省砀山县。2016年2月19日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同年3月4日刑满释放。2016年7月21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逮捕。被告人陈兴茂(曾用名陈志峰),男,1974年1月21日出生于无锡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2016年8月1日因本案向公安机关投案,同月26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取保候审。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检察院以锡梁检诉刑诉[2016]2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怀忠、陈兴茂犯开设赌场罪,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刘国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怀忠、陈兴茂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怀忠与被告人陈兴茂经预谋,于2016年7月14日至7月21日期间,由被告人朱怀忠提供场所,被告人陈兴茂提供赌博用麻将牌,安排人员抽头、望风,并由二被告人分别招揽参赌人员,在被告人朱怀忠租住的无锡市梁溪区山北街道惠麓社区鲍家桥88号开设赌场15场次,以“牛牛”的形式聚众赌博并抽头渔利。2016年7月21日22时许,民警在上述地点当场查获参赌人员10余名以及抽头渔利人民币4250元。归案后,被告人朱怀忠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陈兴茂于2016年8月1日自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朱怀忠、陈兴茂的行为均构成开设赌场罪,提请本院依法分别判处。上述事实,二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查获的赌博工具、无锡市流动人口居住信息登记表、行政处罚决定书、证人徐红珍、华某、崔某、王某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被告人朱怀忠、陈兴茂的供述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以及被告人朱怀忠的前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怀忠、陈兴茂以盈利为目的,聚众开设赌场,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指控成立。被告人朱怀忠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本罪,是累犯,予以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兴茂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予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陈兴茂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符合缓刑适用条件,可宣告缓刑。为此,根据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朱怀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7年4月20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被告人陈兴茂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并处罚人民币五千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三、扣押在案的犯罪所得人民币4250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袁国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张丹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