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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612执139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2

案件名称

吴啟航与姜伟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啟航,姜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612执1391-1号申请人吴啟航。被执行人姜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牟少民初字第3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10月1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3日内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姜伟的银行存款3000.00元至烟台市牟平区人民法院(开户行:烟台银行牟平支行,帐号:81×××09)。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德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史展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