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4民初48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7
案件名称
孙厚锦与李海丰、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花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花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厚锦,李海丰,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4民初488号原告:孙厚锦。委托诉讼代理人:姚敏娜,湖南锦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海丰。被告: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内黄县城北一环东段路北。法定代表人:李关希。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文峰大道。法定代表人:晁杰。原告孙厚锦与被告李海丰、内黄县意隆物流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孙厚锦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厚锦自愿撤回起诉,属于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厚锦撤诉。案件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孙厚锦承担。审判员 罗诗华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田 伟附本裁定书所适用的法律条文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