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皖0103执16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安徽钢联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钢建贸易有限公司与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钢联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钢建贸易有限公司,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03执1625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钢联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李丽,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安徽钢建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法定代表人:王森,董事长。被执行人: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法定代表人:马勇,总经理。被执行人:马勇,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钢联贸易有限公司、安徽钢建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省海明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马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房屋,上述财产暂时无法处置。另经本院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庐民二初字第0036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杜 鹏审判员 苏 星审判员 姚海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 洁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