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681执132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8
案件名称
东港市鼎胜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辽阳陆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东港市鼎胜混凝土有限公司,辽阳陆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681执1320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鼎胜混凝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峰。被执行人辽阳陆兴道桥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焕全。上述当事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8月22日作出(2011)东民初字第3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按判决书规定,被执行人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货款228730元,并自2010年2月17日起至给付之日至按日利率万分之五承担违约金。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就此案自行协商解决,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辽0681执1320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季四海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孙美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