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521刑初8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田丰源盗窃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永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春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丰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521刑初825号公诉机关惠安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田丰源,男,1995年1月12日出生于福建省顺昌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福建省顺昌县。因涉嫌盗窃罪于2016年6月24日被抓获,同日被刑事拘留,于2016年6月30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10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惠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惠检诉刑诉(2016)8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田丰源犯盗窃罪,于2016年9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惠安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凤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田丰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4月20日凌晨2时许,被害人黄某在泉州台商投资区洛阳镇屿头村胜煌网咖上网时,将一部苹果6SPlus手机放在裤子口袋,后手机掉落在所坐的椅子下面。邻座的被告人田丰源看到黄某座椅底下的苹果6SPlus手机后,趁黄某在玩游戏且旁边无人注意之机,将黄某的苹果6SPlus手机盗走。经鉴定,手机价值为人民币5535元。泉州市公安局台商投资区分局于2016年6月24日在洛阳镇屿头村威八时尚酒店8408房间抓获被告人田丰源,在其处扣押到一部苹果6SPlus手机,于同年7月14日发还给黄某,黄某对被告人田丰源表示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田丰源在开庭审理中无异议,且有受立案材料、抓获经过、被害人黄某陈述、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截图、扣押、发还清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谅解书、被告人田丰源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田丰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赃物价值人民币553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田丰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从轻处罚。鉴于本案被盗手机已被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可对被告人田丰源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田丰源犯盗窃罪,单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罚金已预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戴榕彬代理审判员 黄琳琳人民陪审员 何雪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岳晓萍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在跨地区运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盗窃,盗窃地点无法查证的,盗窃数额是否达到“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应当根据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确定的有关数额标准认定。盗窃毒品等违禁品,应当按照盗窃罪处理的,根据情节轻重量刑。第十四条因犯盗窃罪,依法判处罚金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