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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民终462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1

案件名称

徐章洪与鲍荷花、吴元新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鲍荷花,徐章洪,吴元新,王东红,王国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民终462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鲍荷花,女,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徐章洪,男,1970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吴元新,男,196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王东红,男,197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原审被告:王国英,女,1971年8月3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上诉人鲍荷花与被上诉人徐章洪、原审被告吴元新、王东红、王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634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因上诉人鲍荷花未在规定期间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的申请,不履行上诉人的诉讼义务,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鲍荷花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玉强代理审判员  谭雪梅代理审判员  郑望鑫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代书 记员  金巧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