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内2526执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西乌珠穆沁旗劳动就业局与照日格图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乌珠穆沁旗劳动就业局,照日格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2526执8号申请执行人西乌珠穆沁旗劳动就业局,住所地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法定代表人王永胜,职务,局长。被执行人照日格图,男,1957年12月26日出生,蒙古族,现住西乌珠穆沁旗巴拉嘎尔高勒镇。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乌珠穆沁旗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268号民事判决书,已向被执行人照日格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郭汉生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郭汉生在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人民政府有未支付的工程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郭汉生在西乌珠穆沁旗浩勒图高勒镇人民政府未支付的工程款。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文 华审判员 格喜格达赖审判员 哈斯巴特尔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 彦 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