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827执84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章百昌与被执行人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宽城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章百昌,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827执848号申请执行人章百昌,男,1969年3月20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宽城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宽城满族自治县。法定代表人谷英杰,男,系公司经理。申请执行人章百昌与被执行人宽城京峰矿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此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宽城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宽民初字第1432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猛审判员 何庆新审判员 李志勇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刘鼎烈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