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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下执民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广友商贸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杭州广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叶南军,汪桂娣,叶金华,张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878号申请执行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庆春路36号,组织机构代码:710957464。法定代表人袁振瑜。被执行人杭州广友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下城区朝晖新村黎明园12幢,组织机构代码:765462581。法定代表人叶南军。被执行人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分水镇东溪工业功能区,组织机构代码:662320978。法定代表人冯晓峰。被执行人叶南军,男,1969年11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汪桂娣,女,1972年8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叶金华,男,1966年7月3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被执行人张静,女,1968年9月5日出生,住浙江省富阳市。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与杭州广友商贸有限公司、浙江创元文具制造有限公司、叶南军、汪桂娣、叶金华、张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杭下商初字第0301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04月23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本院经过财产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由权利人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分行书面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杭下执民字第87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陈伟执行员  李俊执行员  陈丽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万靖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