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604民初10672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与陆清华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陆清华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604民初10672号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负责人:温兆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嘉敏,广东红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清华,女,汉族。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诉被告陆清华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30日立案。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于2016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其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325元,由原告满堂红(中国)置业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饶小聪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汪凯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