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21民初57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9
案件名称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瑞三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瑞,刘花美,刘振华,武好单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21民初5777号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神木县东兴街中段。法定代表人余清才,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佳,系该公司职工。被告刘瑞,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花美,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刘振华,男,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被告武好单,女,汉族,陕西省神木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瑞、刘花美、刘振华、武好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属于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陕西神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00元,依法免收。审判员 乔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王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