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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503民初397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苏某与向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向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503民初3970号原告苏某,女,1993年12月18日生,汉族,住信阳市平桥区。被告向某,男,1991年4月25日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苏某诉被告向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已在平桥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为由,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苏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愿负担。审判员 刘 严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蒋玉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