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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81执63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史全城与房忠元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史全城,房忠元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乐陵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81执635号申请执行人史全城。被执行人房忠元。申请人与被执行人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乐陵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乐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4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债权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的,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乐商初字第1122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郝志华审判员  袁 欣审判员  李 鹏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杜建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