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83民初493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刘振与孔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振,孔洋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83民初4938号原告:刘振,男,1969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邹城市。被告:孔洋洋,男,35岁,汉族,农民,住邹城市。原告刘振与被告孔洋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14日立案。2016年10月26日,原告刘振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例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刘振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之浩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孟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