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281民初1081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兆全与刘怀杰、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兆全,刘怀杰,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281民初10811号原告:刘兆全。被告:刘怀杰。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彦,江苏裕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青阳镇旌阳南路。法定代表人谢洪兴。委托诉讼代理人:季斌,该公司员工。原告刘兆全与被告刘怀杰、江阴市兴德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9日立案。原告刘兆全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兆全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刘兆全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0元(刘兆全已预交),由刘兆全负担。审判员 李峰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