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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3刑初323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02

案件名称

周某1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1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403刑初323号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1,男,周中华,男,1998年7月22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1998年7月22日出生,河南省商丘市人,汉族,小学毕业,农民,住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3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刑事拘留,2016年6月9日被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取保候审。经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8月10日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未检刑诉(201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1犯盗窃罪,于2016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苏伟华、乔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1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5年三月份的一天凌晨三时许,被告人周某1在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路南高科网吧,趁网管熟睡之机,溜进吧台,盗窃吧台抽屉内的现金2000元、游戏点卡3000元,共计价值5000余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5000元。2、2015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1在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西路路北8090网吧,趁收银员李某3货之机,走进吧台,盗窃李某2包内现金80元。盗窃吧台抽屉内现金2328元,被盗现金共计2328元。案发后被盗现金退还被害人。3、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周某1在商丘市凯旋中路路东红妆KTV歌厅内,用店内的钳子、螺丝刀等工具撬开监控室内的钱箱,盗窃现金300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退还被害人。4、2016年4月29日下午16时许,周某1窜入商丘市睢阳区闫集工业园区恒琪服饰公司职工宿舍3单元302室,盗窃王某2放置在床上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经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20元。5、2016年5月2日上午8时许,周某1在商丘市睢阳区闫集工业园区恒琪服饰公司职工宿舍3单元2楼3203室,盗窃徐某的电动车钥匙一枚,后在该公司职工宿舍2单元2103室,盗窃吕某包内现金113元,盗窃马某现金46元。然后下楼在恒琪服饰公司职工宿舍停车棚内,用盗窃的电动车钥匙偷走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一辆,经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00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958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退还被害人。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以下证据:1、书证:被告人周某1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2、价格鉴定意见;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4、视听资料;5、证人证言:证人李某1、王某1、周某2的证言;6、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耿某、李某2、杨某、王某2、徐某、吕某、马某的陈述;7、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周某1的供述与辩解。认为被告人周某1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周某1犯罪时未满18周岁,应当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请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1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1、2015年三月份的一天凌晨三时许,被告人周某1在商丘市睢阳区北海路路南高科网吧,趁网管熟睡之机,溜进吧台,盗窃吧台抽屉内的现金2000元、游戏点卡3000元,共计价值5000余元。案发后退还被害人5000元。2、2015年12月8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1在商丘市睢阳区香君西路路北8090网吧,趁收银员李某3货之机,走进吧台,盗窃李某2包内现金80元。盗窃吧台抽屉内现金2328元,被盗现金共计2328元。案发后被盗现金退还被害人。3、2016年3月22日,被告人周某1在商丘市凯旋中路路东红妆KTV歌厅内,用店内的钳子、螺丝刀等工具撬开监控室内的钱箱,盗窃现金3000元。案发后被盗现金退还被害人。4、2016年4月29日下午16时许,周某1窜入商丘市睢阳区闫集工业园区恒琪服饰公司职工宿舍3单元302室,盗窃王某2放置在床上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经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手机价值720元。5、2016年5月2日上午8时许,周某1在商丘市睢阳区闫集工业园区恒琪服饰公司职工宿舍3单元2楼3203室,盗窃徐某的电动车钥匙一枚,后在该公司职工宿舍2单元2103室,盗窃吕某包内现金113元,盗窃马某现金46元。然后下楼在恒琪服饰公司职工宿舍停车棚内,用盗窃的电动车钥匙偷走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一辆,经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1800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1958元,案发后被盗电动车退还被害人。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人口基本信息详细信息证实,周某11998年7月22日出生。2、抓获经过证实,2016年5月2日22时许,受害人徐某通过工友约盗窃嫌疑人周某1在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恒琪服饰大门处见面,徐某在恒琪服饰大门处见到周某1后,将周某1带到恒琪服饰办公室并报警,睢阳公安分局闫集派出所民警赶到恒琪服饰办公室,将犯罪嫌疑人周某1抓获。3、商丘市公安局宋城分局扣押决定书证实,扣押周某1持有的黑色苹果4S手机一部,扣押五星钻豹电动车一辆,扣押人民币捌拾元。4、领条证实,被害人徐某从闫集派出所领取被盗电动车一辆,为白色五星钻豹电动车。5、收到条证实,被害人李某3、耿某、杨某收到周某1家长周某2退赔被盗现金10328元。6、谅解书证实,被害人李某3、耿某、杨某三人对周某1的行为表示谅解书。7、社会调查报告证实,周某1家里共有父母和弟弟共四人,周某1的父母经常外出打工干活,没有时间对其进行照顾和教育,周某1自幼跟随其姥姥成长,学习成绩一直不好,三年前周某1小学六年级毕业后,自己怎么都不愿意上学了,辍学在家一直无业,不喜与人交往,没有固定朋友,经常待在网吧沉迷于网络游戏,无职业,无收入,经常向父母伸手要钱,但父母给的钱远远无法满足其吃花费用及上网打游戏的支出。在2015年三四月份,周某1和高科网吧网管混熟后,夜间趁网管熟睡之机,盗窃吧台抽屉内的现金及点卡,受害人找到其父周某2,周某2赔偿了受害人五千元钱,后将周某1带在身边,让其跟随外出打工,周某1干了一段时间就不干了,再次脱离父母视线,并流连于网吧中,于2015年12月份在睢阳区8090网吧内,和网管混熟后,趁网管不注意盗窃收银台抽屉内的现金二千余元,其父周某2得知后再次赔偿了受害人五千元钱。然后周某2再次把周某1带在身边跟随打工,干了一段时间后,周某1自称要去外地干活去,然后离开父母,混迹于商丘市区。在2016年3月底在睢阳区红妆KTV内干活时,趁店内无人之机,用店内的螺丝钉等工具撬开监控室内的钱箱锁,盗窃三千元左右现金后,离开市区,到闫集乡恒琪服饰干活。周某1在恒琪服饰打工不到一月的时间,离开恒琪服饰,根据掌握的恒琪服饰员工作息规律及厂内管理漏洞,分别于2016年4月29日和2016年5月2日两次进入恒琪服饰职工宿舍楼内实施盗窃,后于5月3日被民警抓获。周某1因父母长期外出打工,缺乏必要的教育监护管理,辍学后一直无业,无固定收入,无法满足自己的开销,遂萌生盗窃的念头,在2015年两次被发现后,均由其父亲出面赔钱,并没有受到法律惩处,侥幸心理膨胀,作案时间间隔越来越短,越来越大胆,4月29日盗窃后直接去网吧,在网吧待到5月2日早上,从网吧出来后再次去盗窃,形成了“盗窃—网吧—盗窃”的过程。8、证人王某1证言证实,2015年的三四月份的时候,早上六点多有人买东西给别人找钱的时候发现柜台内的抽屉里的现金和点卡不见了,就给老板打电话说我们网吧内的现金和点卡被盗了,后在店里查看监控的时候发现晚上3点多的时候有人趴在网吧的柜台上,把抽屉打开,把抽屉内的现金和点卡盗走,仔细看了一下,发现是在网吧内上网的周某1盗走的现金与点卡,因为我认识周某1,就去周某1家找周某1,在周某1家没找到周某1,找到了周某1的父亲,我让周某1的父亲看了周某1在盗取网吧内现金和点卡的监控。第二天周某1的父亲、母亲带着一个男孩过来网吧内,把网吧内被周某1盗走的现金和点卡还给了网吧的老板耿某了。9、证人李某1证言证实,2015年12月8日9时许,我上完夜班以后我把当晚的营业款2248元数好放在了网吧收银台的柜子里面,然后开始盘货,从收银台内出来去吧台对面盘货物,这时周某1就进入了吧台内,因为周某1经常在我们店混熟了,我以为他进入到吧台内喝水,也就没有太在意,然后我就一直在盘货。周某1一直在我们网吧内的收银台,大概过了半个小时左右我盘好货,周某1也离开了,这时候我们老板李某3过来收营业款,发现吧台内的营业款没有了,我们就开始调取监控,发现周某1在我盘货的时候,进入吧台内装着喝水,看见我一直在忙,先打开一个钱包,从钱包内拿走了一些零钱,又打开收银台的抽屉将我值班的营业款2248元拿走,然后周某1就离开了。店内共被盗营业款2248元,还有李某3钱包内的80元左右的零钱,一共被盗了2328元。10、证人周某2证言证实,2015年,周某1第一次盗窃是在睢阳区再水一方西面路南的一个网吧里面偷的别人的东西,现金和充值卡一共有5000元钱的东西,第二次盗窃是在香君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往西100米左右路北的一家网吧后来周某2退赔给被害人高科网吧、8090网吧现金各五千元并取得其谅解。11、被害人李某2陈述证实,周某1以前去我店里应聘过网管,向我提供过他本人的身份证信息和手机号码,我就记了下来,当时看他的信息是未成年,就没有聘用他,周某1在之后的一段时间内整天在我们网吧内混吃混喝无所事事,并且有时候在我们网吧内休息,还和我们网吧的工作人员混的很熟,就这样一直经常在我们网吧内,后来我发现我店里的营业款没有了,我就调取可监控,发现就是周某1偷了我们的营业款。周某1偷了我们店里的营业款大概是2248元左右,还有我包内80元左右,一共是2328元左右。12、被害人王某2陈述证实,2016年4月29日晚上,在睢阳区闫集乡恒琪服装厂上班,加班到22时下班,下班后回到宿舍发现床铺被掀开了,没在意就整理一下床铺睡觉了,睡到天亮起床刷牙的时候隔壁房间的人问我房间的东西有没有被翻?我说被翻了。然后我回到房间去找放在枕头底下的苹果4s手机没找到,才发现被盗了,就去给厂里的领导说,领导就让我报警了,我房间的门锁没有被破坏,我房间的门一直都没锁过。我被盗的苹果手机价值400多元。13、被害人徐某陈述证实,2016年5月2日13时许,我和宋理想宋某两个回宿舍休息,走到宿舍里面,发现宿舍里面的衣服被翻得乱七八糟,这时候李任李某2也回到了宿舍。我对李任李某2说我们宿舍被别人给翻了,李任李某2就问我快点看下我们丢啥东西吗?然后我们三个都分别找自己的东西,看都是丢啥了。在找的时候,我发现我放在桌子上的五星钻豹电动车的钥匙不见了。还有2016年5月1日我和宋理想宋某、李任李某2我们三人凑的钱,本来我们几个打算出去吃饭和一起去玩的1050元的现金没有了。我们三个一起下楼去恒琪服饰的停车场去看我的电动车,到那之后发现电动车也被盗了,我就报警,过一会派出所的民警就赶到现场。然后民警带着我们看了监控,在监控上看到一个青年男子,身高170左右、身穿白色外套、黄色的头发,在上午9点6分时候把我的电动车给盗走的。我的电动车是白色五星钻豹牌的,被盗的电动车当时买的时候是2800元钱。我们宿舍的门坏了锁不住,窗户没有关。门坏多久了我不清楚。14、被害人吕某陈述证实,2016年05月2日早上9时许,在睢阳区闫集工业园恒琪服饰宿舍里面自己113元钱被盗。15、被害人马某陈述证实,2016年05月2日早上9时许,在睢阳区闫集乡工业园恒琪服饰厂里宿舍里面自己46元钱被盗。16、被害人耿某陈述证实,2015年三四月份的时候具体哪一天我记不清楚了,早上接到我店员王某1的电话说店里边被盗了,放在店里边收银台内的三千多块钱的游戏点卡和二千多块钱现金被店里边一个上网的顾客叫周某1的给偷走了。我就赶快到了店里边,调取了当天的监控录像,看见一个身穿白色上衣短袖,下穿深蓝色的牛仔裤,一个腿翘在了吧台上,一个手把收银台的抽屉拉开在那偷钱,这时我的店员王某1在沙发上睡着醒了一下,这个小男孩就蹲在了吧台的地下,过了一会这个男孩又再次偷钱,偷完之后这个男孩就走了。过了几天后,店员王某1就告诉我这个男孩叫周某1,家是梁园区水池铺的,已经去周某1家中找过周某1的家人了,过来周某1的父亲和母亲还带着小男孩,来到我店里边找我协调这个事,周某1的父母就包赔了我5000元钱。周某1父母退赔给我5000元钱。我给周某1父母打了收条并写了谅解书。17、被害人杨某陈述证实,2016年3月份的一天,我店里的两名员工出去打传单,店里只有周某1自己,等到我来到店里时候发现监控室的门被撬开了,我到放钱的一个铁钱盒那一看,钱箱也被撬开了,钱箱里的钱被盗了,钱箱里大概有三千元左右的现金,我马上到监控室内调取监控,发现我们店里的员工周某1走到监控室看看钱箱子,之后又出去到外面看看,发现外面没人之后,就跑到柜台那拿了一把钳子、一把螺丝刀,到监控室之后把钱箱子撬开,把里面的现金盗走之后就走了,我们知道周某1是梁园区水池铺乡人,去周某1家找过周某1,但是一直没有找到。18、商丘市睢阳区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黑色苹果手机认定金额720.00元。五星钻豹电动车认定金额1800.00元。19、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证实,香君路8090网吧被盗现场情况。20、商丘市梁园区水池铺乡尚楼村民委员会证明证实,周某1平时表现良好,如对周某1判处缓刑,对其居住的村委会没有重大不良影响。21、被告人周某1供述和辩解证实,2015年二三月份的,我在睢阳区北海路再水一方旁边的高科网吧偷取网吧里的现金和游戏点卡,总共价值三四千元。2015年12月份的时候在睢阳区香君路西段8090网吧偷取2000多元现金。2016年3月22日在睢阳区南京路与凯旋路交叉口往北路东红妆KTV的监控室里盗窃了三千多元现金。2016年4月29日下午三四点钟在闫集乡工业区恒琪服饰宿舍楼3单元3楼中间宿舍东边那个套间里靠西墙的床上偷的一部苹果4S手机;2016年5月2日8时许在恒琪服饰宿舍楼3单元2楼3203房间偷取的电动车钥匙,之后又到2单元3103女生宿舍偷取160元现金、又到停车棚里偷取的电动车。偷的手机是一部黑色苹果4S手机。我拿到手机后,看到手机是完好的,但有密码我解不开不能用,我就直接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将手机的机身和后壳摔开了,然后到恒琪服饰东边路南的一片围墙处,隔着围墙将手机扔到围墙南边的麦地里去了,后来和民警一起将手机找到了。上述证据经当庭质证、示证,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互相印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1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周某1当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悔罪,可以从轻处罚,对其判处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1犯盗窃罪,判处有刑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罚金于判决执行之日起10日内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杨建波审判员  杭德领审判员  李艳霞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陈东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