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621执保5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10
案件名称
周雨君与胡成佳、刘洪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抚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抚松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吉0621执保54号关于申请人周雨君与被申请人胡成佳、刘洪岩民间借贷纠纷诉讼保全一案,(2016)吉0621民初2238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周雨君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胡成佳、刘洪岩自2016年11月份起工资收入各2,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胡成佳、刘洪岩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抚松管理部的公积金至满600,000.00元止产012000XXX。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6年10月26日对被申请人胡成佳、刘洪岩自2016年11月份起工资收入各2,000.00元;冻结被申请人胡成佳、刘洪岩在白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抚松管理部的公积金至满600,000.00元止予以冻结产012000XXXX。本院认为,本院(2016)吉0621民初2238号民事裁定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2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抚松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6)吉0621民初2238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