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津0102执恢25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8-20
案件名称
天津开发区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郭云鹏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天津开发区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郭云鹏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津0102执恢25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洞庭路76号1栋6楼。法定代表人:张养智,经理。被执行人:郭云鹏,男,1977年5月22日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开发区浩强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郭云鹏一般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田文波审 判 员 张景海代理审判员 史爱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鲁 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