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9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被执行人邓广权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广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克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9执484号申请人:被执行人邓广权,男,197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克山县向华乡勤富村9组。本院依据已生效(2015)克刑初字232号刑事判决书,邓广权罚金一案已发生法律效力,此案于2016年9月10日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邓广权已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克山县人民法院(2015)克刑初字232号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郝宏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于建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