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37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修贵与刘贤武,彭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贵,刘贤武,彭贻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009号原告:刘修贵,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刘贤武,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军(系特别授权),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贻玲,女,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贵与被告刘贤武、彭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修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交纳529元,由原告刘修贵负担。审 判 长 杨青青代理审判员 吕 磊人民陪审员 唐永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