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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37民初200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28

案件名称

刘修贵与刘贤武,彭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巫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巫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修贵,刘贤武,彭贻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巫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37民初2009号原告:刘修贵,男,1985年2月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被告:刘贤武,男,1967年7月10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全军(系特别授权),重庆鹏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贻玲,女,1967年2月17日生,汉族,住重庆市巫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修贵与被告刘贤武、彭贻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原告刘修贵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1058元,减半交纳529元,由原告刘修贵负担。审 判 长  杨青青代理审判员  吕 磊人民陪审员  唐永珍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徐平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