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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高法刑申16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2-21

案件名称

侯文成交通肇事罪刑事决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6)最高法刑申165号原审被告人侯文成交通肇事(申诉)一案,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2月19日作出(2008)内刑再提字第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1、维持内蒙古自治区正镶蓝旗人民法院(2005)蓝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附带民事部分,即:被告人侯文成、冯林春赔偿附带民事原告人孟桂英、王二女、李继生医疗费、死亡赔偿金等费用共计195257.27元。按责任比例侯文成承担赔偿总额的60%,即117154.36元,冯林春承担赔偿款总额的40%,即78102.91元,二被告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2、撤销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中级人民法院(2006)锡刑再二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及内蒙古自治区正镶蓝旗人民法院(2005)蓝刑再字第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的刑事部分;3、原再审上诉人侯文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侯文成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侯文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侯文成提出的申诉理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决定如下:指令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