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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222民初208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10

案件名称

何日亮与吴晓波、陈永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日亮,吴晓波,陈永秋,吴亚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22民初2084号原告:何日亮,,广西柳城县。被告:吴晓波,住广西柳城县。被告;陈永秋,住广西柳城县。被告:吴亚仁,住柳城县。原告何日亮诉被告吴晓波、陈永秋、吴亚仁关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何日亮于2015年1月19日以双方已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日亮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日亮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原告何亮已预交),由被告吴晓波、陈永秋、吴亚仁负担(吴亚仁已当庭支付给原告何日亮)。审判员韦永禄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韦贵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