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2072民初11331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黄焕绍与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焕绍,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2072民初11331号原告:黄焕绍,男,1985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锦成西二街6号第四层。主要负责人:唐明林,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光辉,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中山市三角镇高平工业区锦成西二街6号5楼。法定代表人:李在,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柳光辉,该公司员工。原告黄焕绍与被告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恒益达分公司、中山市兆鹰五金电镀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立案。原告黄焕绍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焕绍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黄焕绍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黄焕绍负担。审判员 胡圣开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程瑞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