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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982执548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黄金龙与谢忠行、福建安诺集团有限公司、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金龙,谢忠行,福建安诺集团有限公司,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黄金龙,谢忠行,福建安诺集团有限公司,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982执54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黄金龙,男,汉族,住福建省石狮市。被执行人:谢忠行,男,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被执行人:福建安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谢忠行,执行董事。被执行人: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谢忠行,总经理。被执行人: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法定代表人:叶挺书,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黄金龙与谢忠行、福建安诺集团有限公司、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经调查,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所有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暂时无法变现,现谢忠行、福建安诺集团有限公司、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黄金龙也未能提供谢忠行、福建安诺集团有限公司、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可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金龙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黄金龙发现谢忠行、福建安诺集团有限公司、安诺纸业(福建)有限公司、福建康健实业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游绍平审判员  张利群审判员  周冬冬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林双娅附注:引用的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官方微信官方微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