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302执708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2-23

案件名称

刘俊申请执行曾杨、周远航、刘吉平、龚成林、佘旭春、张仪、江超、林力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俊,曾杨,周远航,刘吉平,龚成林,佘旭春,张仪,江超,林力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302执708号申请执行人刘俊,男,1982年6月15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曾杨,男,1983年4月1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周远航,男,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刘吉平,男,1981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龚成林,男,1984年7月6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被执行人佘旭春,男,1983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贡井区。被执行人张仪,男,1976年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内江市东兴区。被执行人江超,男,1979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自流井区。被执行人林力立,男197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自贡市大安区。本院在执行刘俊与曾杨、周远航、刘吉平、龚成林、佘旭春、张仪、江超、林力立合同纠纷一案,于2016年9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曾杨、周远航、刘吉平、龚成林、佘旭春、张仪、江超、林力立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末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曾杨名下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98.5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200909170XXXX号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二、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周远航名下坐落于自贡市沿滩区、建筑面积112.41平方米、预告登记证明201405010XXXX号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三、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龚成林名下坐落于自贡市自流井区、建筑面积124.89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201311290XXXX号成套住宅,期限为三年。四、查封登记在被执行人佘旭春名下坐落于自贡市贡井区、建筑面积111.86平方米、房屋所有权证为自房权证贡井字0013XX**号房屋,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余运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胡仕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