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9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运清诉张春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清,张春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364号原告:马运清,男,1983年7月17日生,住临沭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张春旗,男,1989年2月12日生,住临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清与被告张春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运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运清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