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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9民初336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马运清诉张春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运清,张春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9民初3364号原告:马运清,男,1983年7月17日生,住临沭县经济开发区。被告:张春旗,男,1989年2月12日生,住临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运清与被告张春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运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运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马运清负担。审判员 王 云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龚长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