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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1执630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9

案件名称

西安烨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与西安市新城区胡二社区居民委员会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烨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西安市新城区胡二社区居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1执630号申请执行人西安烨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梅。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胡二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王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西安市新城区胡二社区居民委员会向申请执行人西安烨鑫煤矿机械有限公司支付案件受理费6343元,负担申请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在同一判决中互有金钱给付义务,故本院认为此6364元可直接在租赁费52500元予以抵扣,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西中民一终字第00009号民事判决书关于案件受理费6343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吴波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罗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