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01民申第134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7-01-13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远固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固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湖南XX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1民申第134号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曾用名浙江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XX街道XX街XX号。法定代表人应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某,上海XX(长沙)律师事务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原告)湖南XX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XX区XX镇XX村XX路以南XX组。法定代表人谭某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卿某某,湖南XX律师事务所。再审申请人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湖南XX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2016)湘0103民初2016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XX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原审法院在申请人未委托律师参与调解的情况下,未查明案件事实,未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未告知调解的相关后果的情况下,所作出的调解书不符合申请人真实意愿,违反自愿原则,应予撤销;二、原审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1、调解书第一项确认的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系重复计算的费用、律师费与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系重复计算的费用;2、调解书第四项实际是违约责任的重复计算,该调解书所承担的资金成本高达每月百分之四点五以上,远远超过法律允许的四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每月百分之二的最高利率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对该案提出再审申请。XX公司答辩称:本调解书没有违反自愿原则,也未违反法律规定,其申请再审没有法律依据,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被申请人XX公司在复查阶段提交一组证据:XX公司与XX公司的结算表,拟证明双方确定了结算金额。申请人XX公司对上述证据发表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一审中已提交过,不属于新证据。本院对被申请人XX公司提交的证据认证如下: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的范畴,本院对上述证据不予认定。本院认为,一、关于申请人XX公司提出的原审调解书违反自愿原则的理由。经审查,申请人XX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虞春华在原审诉讼过程中系特别授权,有自行和解、接受调解的权限。虞春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XX公司授权的权限内签署调解笔录符合法律规定,在原审法院对本案进行调解过程中,申请人不能举证证明存在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的情形,原审法院对本案调解程序合法,故申请人该项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关于申请人XX公司提出的原审调解书违反法律规定的理由。1、申请人提出调解书第1项确认的违约金与资金占用费系重复计算的费用,律师费与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系重复计算的费用,违反法律规定。经审查,XX公司与XX公司在调解书第一项确认了XX公司欠XX公司的货款本金、违约金、律师费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XX公司自愿放弃了违约金及律师费,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中对货款本金金额、违约金、律师费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其他费用均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XX公司自愿放弃违约金及律师费也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之处,故原审调解书第一项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2、申请人提出原审调解书第四项实际是违约责任的重复计算,该调解书所承担的资金成本高达每月百分之四点五以上,远远超过法律允许的四倍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者每月百分之二的最高利率标准,违反法律规定。经审查,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双方对违约金的约定,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利率标准,原审调解书对违约金的确认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综上,申请人XX公司提出的再审申请理由均不能成立,其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之规定的情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罗芳海审 判 员 孟庚秋代理审判员 徐琳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 记 员 谭 洋附相关法律条文:第二百零一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经人民法院审查属实的,应当再审。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因当事人申请裁定再审的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以上的人民法院审理,但当事人依照本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选择向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由本院再审或者交其他人民法院再审,也可以交原审人民法院再审。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