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融执字第169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林吓招与福清市宏路新华饲料厂企业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福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吓招,福清市宏路新华饲料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融执字第1699号申请执行人林吓招,男,1954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福清市宏路新华饲料厂。法定代表人陈晨霞。申请执行人林吓招与被执行人福清市宏路新华饲料厂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融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林吓招已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0万元及利息,本院已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福清市宏路新华饲料厂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福清市宏路新华饲料厂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进行了如下调查:(1)通过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向福清市房地产管理交易所及福清市国土资源局查询,无被执行人的房屋、土地登记信息。此外,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证据或线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未履行的债务依法由其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融民初字第766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述乐执行员 郭克章执行员 谢建芳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薛秀英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