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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03执2477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王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03执2477号申请执行人: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中路33路。法定代表人:邹志群,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春光,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法务处处长。被执行人:王林,男,1974年4月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本市雁塔中路13号4楼4门502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金都工艺美术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王林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林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李 卫执行员  杨晓军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杨 颖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