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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281执恢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汝欣与孟兆仁、李翠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汝欣,孟兆仁,李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25号申请执行人:赵汝欣,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孟兆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翠萍,女,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02)胶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02)胶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