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281执恢425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赵汝欣与孟兆仁、李翠萍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汝欣,孟兆仁,李翠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81执恢425号申请执行人:赵汝欣,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孟兆仁,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李翠萍,女,汉族,住胶州市。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02)胶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03年7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完毕法律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之规定,裁定如下: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2002)胶民初字第00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瑞国审判员 秦 涛审判员 宋 伟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韩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