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21财保9号
裁判日期: 2016-10-26
公开日期: 2016-10-2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雅芬、杨乐与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方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周雅芬,杨乐,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中方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21财保9号申请人周雅芬,女,1989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申请人杨乐,男,198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学宁。申请人周雅芬、杨乐于2016年10月26日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被申请人湖南万隆房地产置业有限公司别墅予以查封;申请人周雅芬、杨乐以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市分公司出具的保单,为其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申请人周雅芬、杨乐因情况紧急,在起诉或申请仲裁前持有关证据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担保,符合诉前保全的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周雅芬、杨乐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人周雅芬、杨乐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潘红梅二〇一六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 周丽坤 来自